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侯**,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镇**村。2012年1月6日,侯**因赌博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8月23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在介休市绿城华府小区保安室门口,被告人侯**与崔**因交接班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人侯**用玻璃水杯砸伤崔**头部,崔**用对讲机砸向侯**头部。2018年7月30日,经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头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建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曹*的证言;3.被害人崔**的陈述;4.被告人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星光
2018年10月29日
附:
??? 1.被告人侯**被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