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身份证号码45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号“A小林”在网上以450元的价格购买1000发铅弹,并把收货信息“广西省岑溪市北环大道3号汇洋商务大厦,联系电话1348148****,收货人陆某某”发给卖家。余从众(另案处理)通过QQ(号码38903****)和微信(昵称MC老鱼,微信号******)根据下线微信“麟子”提供的买家陈某某的收货信息,联系微信号“闪电”卖给陈某某铅弹1000发,并微信转给“闪电”160元。微信“闪电”根据收货地址将1000发铅弹发给了陈某某。2017年11月1日,公安民警从陈某某处现场查获铅弹865发。
经依法鉴定,送检的疑似铅弹属于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劼
2019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