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140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娄烦县**局**,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镇,住娄烦县城**菜市场公交**楼。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娄烦县**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晋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