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刑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住本村。2008年12月至2017年12月担任**村党小组**。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我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京某某在担任**乡**村**自然**期间,将山西**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支付**村处理部分村民在山西**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周围栽种树苗问题的40万元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京某某在担任娄烦县**乡**村**自然村党小**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资金40万元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18年6月11日
附:
??? 1.被告人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 4.涉案财物银行卡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