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申复决〔2019〕14号
申诉人傅*,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北京市西城区******。系原案被害人。
代理人王**,女,公民身份号码130***************,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第******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诉人傅*因盖**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日以京*检刑不诉〔2018〕392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盖**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盖**与傅*于案发时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日16时许,盖**、傅*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在此过程中致使傅*摔倒受伤,诊断为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由傅*报案。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盖**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证明傅*的伤情系盖**故意伤害所致,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对盖**不起诉决定正确;傅*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京*检刑不诉〔2018〕392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