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申复决〔2019〕18号
申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4********,大学本科,万海龙图投资控股集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里**号楼**单元**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91********,大学本科,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装备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号。
申诉人郑某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京西检刑不诉〔2018〕156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8年12月7日到我院来访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886公交车站处,被害人郑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拳击伤郑某某面部,致郑某某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24日,被害人郑某某书就此案书写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了赔偿。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在申诉阶段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不起诉决定的新证据。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