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区**街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2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区**街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冯某甲在大同市本区分三次将两辆哈罗共享单车和一辆ofo共享单车推回自己家中藏匿。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两辆哈罗共享单车和一辆ofo共享单车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913.55元。
2018年夏季,被告人冯某乙在大同市本区**商城街面,将一辆ofo共享单车推回自己家中藏匿。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一辆ofo共享单车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21.43元。
2018年9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冯某乙在大同市**区**街**施工工地,盗窃425型号水泥八袋。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水泥价值为人民币140元。
2018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被告人冯某甲在大同市**区**街**施工工地,盗窃425型号水泥十五袋。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水泥价值为人民币262.5元。
2018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被告人冯某甲在大同市**区**街**施工工地,盗窃425型号水泥八袋。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水泥价值为人民币140元。
2018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被告人冯某甲在大同市**区**街**施工工地,盗窃425水泥九袋,后被告人冯某甲返回该工地,盗窃钢板三块和焊接好的钢板方筒一个。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水泥价值为人民币157.5元,被盗钢板三块及焊接件一件价值为人民币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月10日
附:
???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