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现住同户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3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乡**村**区**号,现租住在晋城市城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3月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和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两部手机先后注册四个微信号,微信号取名“**”、“**”、“**”“**”。同年2月,陈某某在网上结识微信名叫“**”、“**”的广西籍男子(身份信息现不详),后陈某某多次与该广西上线联系,通过微信联系,财付通(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卷烟并倒卖给被告人和某某等人,其中和某某在微信上和下家客户谈好烟的种类及价格,收款后,将地址交由陈,由陈某某直接发货,以此获利。经二人微信交易账户及上下聊天信息统计,其中陈某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非法经营数为 86.72万元,获利9万余元,和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间非法经营数额为15.84万元,获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某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买卖香烟,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专卖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8年12月28日
附:
?? 1、被告人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联系电话:1843560****;
???? 2、卷宗柒册;
?? 3、涉案手机3部,银行卡7张,光盘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