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75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区**路**楼**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持刀进入本区**街自建房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强行将家门踹开以后,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口角,后被他人拉走,之后再次进入张某某家中,对张某某进行谩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月10日
附:
???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