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21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派出所,捕前住大同市新荣区**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云冈镇**村租用的私人煤场内,以每吨300元的价格收购庞某某等人盗窃来的洗精煤共80.98吨,并支付庞某某煤款19800元。大同市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80.98吨洗精煤每吨价格470元,共计38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献伟
2019年1月11日
附:
???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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