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武乡县**煤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至10月31日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11月1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17日晚、18日晚,尹某某、史某某、魏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暂住的武乡县景兴花苑小区14号楼3单元4号地下室吸食由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毒品“筋儿”,于18日晚被侦查人员查获。
2、2015年11月18日晚,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暂住的武乡县景兴花苑小区14号楼3单元4号地下室查获疑是毒品8包、现金2070元、电子秤1个、塑料自封袋、吸管、锡纸等若干。经现场称重,查获的8包疑是毒品共净重52.16克。经司法鉴定,查获的疑是毒品均为毒品。结合毒品称重记录,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8.89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共净重29.48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13.79克,共折合海洛因16.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吸管、吸壶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尹某某、史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处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阳萍
2019年2月26日
附:
???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武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