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山西省武乡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路某甲饮酒后驾驶晋A*****号小型轿车沿武乡县城丰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升小区路段时,与王某某摩托车发生擦碰,之后路某甲驾车继续前行,行至福华超市路段时,又与行人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路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256.38mg/100ml。经武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甲与被害人申某某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19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