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王龙和,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31965011024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无业,捕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北路美奥花苑4号楼2单元3层302室。1999年7月3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0年1月20日, 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3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葛保明,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3102824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个体司机,捕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路25号8楼1单元18号。199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08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在山西省洪洞县、武乡县、襄垣县小区地下室多次盗窃作案,王龙和负责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葛保明驾驶其租赁的晋A9354V牌捷达轿车负责开车运送赃物。其中:
1.2017年5月,王龙和、葛保明在山西省洪洞县盗窃作案两次,所得赃物已变卖,赃款由二人挥霍;
2.2017年7月9日至10日,王龙和、葛保明在武乡县丰州镇阳光小区地下室多次盗窃作案。在被害人李某甲家地下室,盗窃茅台酒、石斛等财物;在被害人李某乙家地下室,盗窃竹叶青酒等财物;在被害人郁某某家地下室盗窃两箱观音汾酒等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竹叶青酒一瓶、石斛一袋、汾酒两箱,已分别返还三名被害人。
3、2017年7月11日18时50分许,王龙和、葛保明在武乡县丰州镇体北街住建局家属院受害人张某某家地下室行窃时被张某某发现,后二人逃跑。
4、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在长治市襄垣县盗窃作案一次,所得赃物已变卖,赃款由二人挥霍。
5.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葛保明在长治市襄垣县盗窃作案后返回武乡县时被武乡县公安局抓获,并从其车中查获压力锅、阿胶、多功能茶盘等大量赃物,价值5415元,并查获改锥、手锯、开锁器等作案工具。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武乡县公安局民警从葛保明家中查获五粮液酒等大量赃物,价值共计11355元,从王龙和处查获五粮液酒、茅台酒等大量赃物,价值共计25201.4元。
综上,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多次共同盗窃作案,所得赃物部分被变卖,赃款由二人挥霍,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价值共计36556.4元。被告人葛保明另外盗窃作案一次,赃物价值共计5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五粮液酒、茅台酒等赃物;2.书证: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武乡县阳光小区现场监控视频、晋A9354V车辆行驶轨迹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龙和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18年4月8日
附:
??? 1.被告人王龙和、葛保明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散页证据17页。
4.光盘1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