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一公刑诉〔2018〕7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柳屯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4月8日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2018年2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害人雷某某(外号“**”)在本村杨某家中喝酒,酒后二人发生口角,雷某某用刀在冯某某的腿上刺了一刀。1998年3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与雷某某在应县大临河东小寨村看戏,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冯某某趁雷某某不备,用锐器在雷某某的背部、胸部等部位连刺数下,王某某等人将冯某某拉开后,冯某某逃跑,雷某某在被送往罗庄医院进行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雷某某遭刺伤,致左肺尖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精神病鉴定申请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98)朔公刑技(法检)第026号鉴定报告、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飞
2018年9月7日
附:
???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