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秋香受贿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04 10:34
2019年1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称昌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称白沙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秋香受贿一案。该案2019年3月19日由昌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何秋香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秋香利用担任海南省国营农场白沙农场场长、白沙金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林某、张某超、杨某水、柯某华、符某导等5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80.0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何秋香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部分退赃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