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乡**街**号**。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E****1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凤仪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紫林路口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提取送检,送太原市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是12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19年2月21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住山西省清徐县**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