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清徐县城清都酒楼饮酒后,驾驶晋A****8小型长城轿车行驶至龙家营村大棚区,在倒车时因碾压他人物品与他人发生争执,王答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王答派出所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6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驾车图片、车辆图片等;2.询问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龙某某等人笔录;3.讯问被告人郭某某的笔录;4.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晋源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