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郊区公安分局河底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1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3日14时19分,被告人巩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8号灰色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从盂县方向驶来,行驶至省道214线苇泊加油站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从送检的巩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8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聂玲莉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