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荫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3日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3时50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3号灰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李荫路黄沙岩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白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3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查询、驾驶人查询,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振泽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