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陶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20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A****R号蓝色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城大道雅馨园路段时,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8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耀东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