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镇**村**号,2015年10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贰仟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A****0半挂牵引车途径307复线白泉口往阳泉市桃林沟蔬菜批发市场送货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其使用并向交警提供伪造的驾驶证,被执勤民警暂扣,后经核验,其使用的驾驶证为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驾驶证一本;2.书证:查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提供个人信息伪造、购买虚假驾驶证,并在使用过程中被交警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段耀东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