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2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太原市**园**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组)。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决)提供虚假的合同、伪造工商、地方税务、国家税务资料,以三户联保方式与晋商银行太原市尖草坪支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各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合同期限为1年,还款方式为自2012年11月18日起按月付息,按季等额还本。至案发时,被告人方某某共计归还人民币813337.63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86662.37元及相应利息且全部已逾归还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生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暂住太原市**园**路,联系电话:1588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