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刑刑诉〔2018〕3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太原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8月17日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8日晚,冯某某(已起诉)纠集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上述四人已起诉)等人到太原市尖草坪**市场,准备将胡某甲租赁的**牌**轿车(车辆所有人:山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晋A**S)开走,由于该车被胡某乙(胡某甲的弟弟)抵押给高某某,冯某某等人在开车过程中,受到了高某甲(高某乙的父亲)和赵某某(高某乙的母亲)的阻拦,冯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等人对高某甲、赵某某夫妇进行殴打,杜某某将该车强行开走。2017年10月17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的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腕关节面塌陷、骨质缺损,左下尺桡关节分离,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正中神经、左桡神经、左腋以下臂丛神经损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前臂遗留10.0 cm手术损伤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冯某某纠集的张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等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强拿硬要被他人抵押的财物,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检察员:齐满贵
2018年11月12日
附:
???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拾壹册(其中冯某某案件卷玖册已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