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8〕22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住**区**小区;2018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石家庄市**区**小区;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在案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 1、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谎称自己叫王某某,在梁某甲的介绍下帮梁某乙办理盂县**中心加盟**商城一事,后杨某甲以需要费用打通**商城拓展部、董事会及董事长等关系为由,2017年9月19日,杨某甲找来一名滴滴车司机冒充**商城拓展部人员,将梁某乙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箱子取走。2017 年10月13日,杨某甲称需给**商城相关人员送钱疏通关系,向梁某乙取走人民币100万元。同年12月22日,杨某甲再次以疏通关系为由向梁某乙取走人民币100万元。2018 年4月,杨某甲告知梁某乙**商城准备直接收购盂县**中心,需人民币200 万元疏通关系,梁某乙随后报案。
?? 2、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隐瞒真实身份,谎称叫李某乙和刘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认识沈某某。2009年6月,李某甲谎称自己和别人做电梯生意,对方顶给三套楼房,可以将其中一套低价卖给沈某某。2010年2月9日,李某甲、杨某甲夫妇以需要交30%首付款为由向沈某某取走人民币138600 元。后杨某甲、李某甲离开威海市,致沈某某无法联系。
3、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在山西省忻州市隐瞒身份,谎称叫周某某和杨某乙,以给林某某的女儿办理山西省电力公司工作为由,向林某某收取人民币5万元。2016年4月,李某甲、杨某甲离开忻州,致林某某无法联系。
4、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帮助郭某甲的儿子郭某乙把工作从省电建公司调动到电业系统工作为由,骗取郭某甲人民币3万元。
5、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能帮李某乙的儿子徐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8年12月10日
附:
???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