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3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09年11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1年12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长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3月7日因吸毒、盗窃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13年12月30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16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30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7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冀某某在襄垣县**镇**村张某甲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某用修房用的木茬将冀某某的左上肢及面部打伤。经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的左上肢及面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赔偿冀某某五千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襄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19年1月22日
附:
??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共计99页;
3、随案移送物品:作案工具木茬一根,电子卷宗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