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241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乡**村。2018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襄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以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杨某乙贩卖毒品“筋”一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筋”一次、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筋”一次、向孙某某贩卖毒品“筋”一次。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共计向四人贩卖毒品“筋”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国华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计一百三十五页;
3、 随案移送物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