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192号
被告人芦某某,小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号**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1999年3月31日因犯强奸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3********,汉族,文盲,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芦某某、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7月19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8月10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9月7日退回平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9月30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芦某某与被告人穆某某系情人关系,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曾被被告人穆某某的丈夫宋某某发现,并发生打架。2018年4月7日晚,被告人穆某某将被告人芦某某叫至其位于平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地下室内幽会。8日零时左右,宋某某发现被告人穆某某不在家,遂在自家地下室找到被告人穆某某和芦某某,宋某某先朝被告人穆某某身体推了一下,又朝被告人芦某某脸上杵了一拳后,与被告人芦某某扭打在一起。其间,被告人穆某某抱住宋某某的腿部,被告人芦某某将宋某某摁倒在地上,由被告人芦某某骑在宋某某身上掐着脖子,被告人穆某某用绳子将宋某某双腿捆绑,直到宋某某答应不再管被告人穆某某和芦某某的事情后,被告人芦某某才从宋某某身上起来,被告人穆某某给宋某某解开绳子。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穆某某、芦某某离开该地下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平定县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普放报告单、CT报告单、心电图、诊断证明书、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穆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芦某某、穆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青
2018年11月13日
附:
??? 1.被告人芦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 2.被告人穆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3.案卷材料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