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灵县**镇**村人,现住广灵县**镇**路**园**。2018年5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广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1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薛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某某甲、某某乙等人在广灵县蕉山乡洪桥沟鲶鱼饭店喝酒,后刘某乙有事提前离开。刘某丙醉酒后到屋外,其手机留在餐桌上,过了一会,刘某丙手机有来电,刘某甲便接听了他的电话,因接电话一事薛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吵,随后薛某某戴上手刺从刘某甲鼻子上打了一拳,某某甲上前拉架,薛某某又从某某甲嘴上打了一拳。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广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