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3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灵县**乡**村人,现住该村。1999年12月至2018年9月25日任广灵县**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灵县**乡**村人,现住该村。1999年1月任广灵县**乡**村村委**、计生服务员,2010年至2018年9月27日任广灵县**乡**村村委**、报账员。因涉嫌贪污罪,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灵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任广灵县**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6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报村民张某和张某乙耕地面积的方式,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共48100元,全部由其个人使用。被告人宋某甲任广灵县**乡**村村委**、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至2017年间,通过虚报本人耕地面积的方式,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共7184元,全部由其个人使用。
在2010年至2017年间,张某甲伙同宋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村民王某、张某丙、宋某、宋某乙、宋某丙、杜某某、宋某丁等人南神线通道绿化占地面积的方式,冒领通道绿化占地补偿款24160元,其中21760元被张某甲个人使用,其中2400元被宋某甲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甲将所得账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48100元,伙同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通道绿化占地补偿款2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款7184元,伙同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通道绿化占地补偿款24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513521****;被告人宋某甲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823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