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现住河北省蔚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G****9、冀G****挂号重型半挂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5KM+680M处躲避行人李某某时将李某某挂倒,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大同市泽霖骨伤医院及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7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7年12月29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宋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8年6月20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继发大叶性肺炎终因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新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蔚县**镇**村,联系电话1512830****,1833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