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原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灵县**村口东44米处,将由西向东步行的刘某甲撞倒,撞倒后董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离现场;事发后刘某乙驾驶冀G****8号福田厢式货车沿原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时将被撞倒的刘某甲碾压,造成刘某甲死亡,董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9月18日,广灵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刘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行驶,将被害人刘某甲撞倒后逃逸,造成刘某甲被再次碾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新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