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殷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用拳头将殷某某鼻子致伤。 经襄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之伤达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殷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