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6时许,襄汾县散煤治理稽查队工作人员黄某某(襄汾县交警大队民警)、庞某某(襄汾县交警大队辅警)、薛某某(襄汾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工)驾驶警车在襄陵镇齐村对程某某的拉煤三轮车进行检查。被告人卢某某驾车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现场阻止稽查人员履行职务。卢某某、王某某辱骂、撕扯、拽拉、殴打稽查人员,抢夺执法记录仪及稽查人员手机并摔坏,王某某用拳头砸警车前机盖、车玻璃。其间程某某驾驶被检查车辆离开。随后卢某某、王某某等人又来到襄陵镇政府。在镇领导讲解散煤治理规定的时候,二被告人又与其发生争吵,并将其手机夺下来摔坏。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损伤为轻微伤;被损毁的两部执法记录仪、两部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共计3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冲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