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407231988********,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的一天,杨某为谋取私利,携带洋镐、铁锹等工具,在和顺县**镇**村附近的山上盗挖2棵胸径20厘米,树高2米的松大树。次日凌晨,其雇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由朱驾驶车牌号为冀E****5蓝色福田奥铃货车将所盗挖的油松运输到河北邢台,在邢台高速服务区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一身份不详的男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抽取150元,杨某将剩余的2850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