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和顺县**镇**街**号。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谋取私利,携带洋镐、铁锹等工具,在和顺县**镇**村附近的山上盗挖2棵胸径20厘米,树高2米的松大树。次日凌晨,其雇佣朱某某,由朱驾驶车牌号为冀E****5蓝色福田奥铃货车将所盗挖的油松运输到河北邢台,在邢台高速服务区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一身份不详的男子。朱某某抽取150元,杨某某将剩余的2850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