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1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驾驶“星月神”二轮电动车沿霍州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与正在左转掉头的张某某所驾驶的晋L****6号轿车相撞,造成韦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79mg/100ml,所骑二轮电动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霍州市**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