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0********,汉族,中专文化,霍州**集团**矿**区**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霍州**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1月6日11时,在霍州**集团**矿井下10-306(1)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违反规定流程作业,发生一起放炮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因爆炸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材料、调查报告;2.证人赵某某、张某乙、柴某某、贾某某、芦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属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霍州**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