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路**巷**号,原霍州市**客运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8月,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在其不再担任霍州市**客运有限公司**的前提下,在明知公司公章存在的情况下,向20名霍州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司机车主签订还款协议,并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收取出租车司机车款1656000元,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特别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收取的车款是其垫付资金或是非法占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