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8岁,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山西太原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北瓦窑村牛某某家中,因夫妻矛盾同妻子贾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用拳头殴打贾某某,致贾某某面部等处受伤。经太原市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左眼损伤、体表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民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