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8〕12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陵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号白色骏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陵川县城***社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207.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燕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80356****。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