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重庆万强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陵川县**街***小区北门路段,因在道路中心线左侧行驶,与对面方向驶来的李某乙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和李某乙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伤情鉴定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