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住沁水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晋E****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沁水县端氏镇高庄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闫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闫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兆星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