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8时许,王某甲驾驶妻子王某丙车牌号为晋E****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沁水县嘉峰镇嘉峰交警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王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