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一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武兴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阳泉上社**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27日被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文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9日被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树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4日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000元,于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9日被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兴彦、武文龙、刘树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盂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8年5月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兴彦弟媳梁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2月12日晚7时许,武兴彦弟弟武某甲因此事与妻子梁某甲在家中发生争吵,后武某甲发生休克。武兴彦与儿子武文龙、武某甲女儿武某乙、梁某甲哥哥梁某乙开车将武某甲送至盂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轻微脑梗,不需住院,回家休养即可。在医院期间,被告人武文龙听说事情起因后,便想找韩某某处理。当日晚上21:59,一行人开车回到盂县上社镇上社村韩某某经营的金剪造型理发店(以下简称理发店),武文龙下车拿上后备箱里放置的木棒放置在理发店门口进去找韩某某,发现只有梁某甲和韩某某在理发店,武文龙遂边骂边动手殴打韩某某,随后又返回拿上木棒殴打韩某某头部和身体。武兴彦、武某乙、梁某乙紧接着也先后下车进入理发店,武兴彦看见梁某甲也在,气愤之余随手拿起一把折叠椅子边骂边殴打韩某某头部和身体,梁某乙把梁某甲拽出理发店,武某乙也跟随出来。武文龙、武兴彦殴打韩某某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女房东崔某甲阻止拉开。期间,武文龙打电话让被告人刘树军过来,刘树军于当晚22:05来到理发店。武兴彦提出让韩某某出50000元处理武某甲生病的事情,韩某某一直没有说话,期间,武文龙踢了韩某某两脚,刘树军扇了韩某某两耳光,武兴彦用小木板凳打韩某某头部侧面两下。当晚22:37,武文龙、刘树军将韩某某拖到理发店外门前对韩某某头部及躯干施以多次猛烈的手打脚踢,致韩某某倒地昏厥不能动弹,后被他人拉开;之后,武文龙又单独朝躺在地上的韩某某面部打了四下。当晚22:44,武文龙、刘树军将韩某某拖回理发店内,刘树军随后离去。韩某某被殴打后,在屋内发生呕吐昏厥等症状,武兴彦、武文龙父子找来医生查看,诊断需送医院抢救。当晚23时许,武文龙联系崔某乙,崔某乙开车同武兴彦、武文龙二人将韩某某送到盂县人民医院抢救。2018年2月13日中午13时许,韩某某救治无效死亡。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2月13日,在医院救治韩某某期间,武兴彦和武文龙订下由武兴彦承担罪责,在医院报警公安机关到场调查后将武兴彦控制并传唤到案;2018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情况确定武文龙、刘树军为犯罪嫌疑人,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木板凳、折叠椅子;2.书证:盂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法医学证明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韩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武某乙、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兴彦、武文龙、刘树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阳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理发店门前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兴彦、武文龙、刘树军持械或者手打脚踢持续几番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林海 杨钢
2018年10月31日
附:
??? 1.被告人武兴彦、武文龙、刘树军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8张,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现场勘验录像光盘1 张,黑色小木板凳1 个,黑色折叠椅1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