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7〕17号
被告人陈伍林,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平定县**街**号。199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金禄,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平,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伍林、孙金禄、张海平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伍林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经被告人张海平介绍认识被告人孙金禄。期间,孙金禄向陈伍林、张海平推荐介绍了位于山西灵石县境内的两个土地整理项目,由陈伍林、张海平投资组织实施。由此,被告人陈伍林、孙金禄、张海平在上述灵石县境内的两个土地整理项目上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2011年底至2012年10月底,阳原堡子沟煤矿经过资源整合后更名为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由张矿集团持股51%,尚来俊个人持股49%。2013年,被告人孙金禄因尚来俊约请到阳原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张海平任孙金禄司机。因堡子沟矿业公司成立后需要资金,尚来俊便向公司中上层领导表示欲寻找投资人对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投资入股。期间孙金禄向张海平讲述了堡子沟矿业公司招商投资一事,张海平便告知陈伍林此事。2014年3月左右,陈伍林将堡子沟矿业公司投资项目向李某某推荐。李某某查看该煤矿相关整合文件后,认为该项目可行,便将该项目推荐给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4月底,李某某、陈伍林、孙金禄、张海平曾一起到王某某办公室与王某某见面商谈此事。商谈后王某某便口头委托李某某具体运作该事宜。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伍林、孙金禄、张海平商议,谎称收购堡子沟矿业公司部分股权需要先垫付办理环评手续费用以及缴纳资源价款,通过李某某向王某某索要资金,王某某分三笔将300万元、340万元和5000万元汇给李某某共计5640万元。李某某将5640万元以借款名义在自己成立的阳原华铭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下账,自己支配1252万元。李某某将1890万元转入被告人张海平账户后,三被告人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其中,陈伍林支配1430万元,孙金禄支配320万元,张海平支配130余万元),从未向堡子沟矿业有限公司投入任何资金办理煤矿环评手续、支付资源价款。从2014年11月开始,李某某陆续归还王某某4900万元,仍有74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伍林、孙金禄、张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90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云丽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伍林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孙金禄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3、被告人张海平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4、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