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现住:浑源县**镇**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晋B****6号陕汽半挂拖挂晋B****挂大货车,沿省道2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5km弯道处,将路边停放的晋B****9号东风客车和路边站立的张志刚碰撞,致张志刚受伤,经浑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浑源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学诣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