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现住大同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日被大同市大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8年3月5日被大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拘留15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10月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某某在大同县向一男子以5000元购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经查,该车系被害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在浑源报案丢失的面包车。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该五菱之光面包车认定的总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淑慧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