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万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为了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银行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先后让李某某为其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自己也为他人办理五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其中包括农行卡62284807683********和建行卡62170026400********。2013年**化工有限公司被骗35万元分三次转账到户名为李某某,账号为62284807683********的农行账户上,而后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十次汇入多个账户,其中包括户名为李某某的建行账户62170026400********。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公安局东岳路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余某某、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开户资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会实施犯罪,依然帮助办理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辉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