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4〕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小区**号。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29日任万荣县**镇人民政府镇长,2013年7月至案发,任万荣县**委员会秘书长。,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4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4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时任万荣县**镇镇长被告人谢某某乘离任之际,以无真实交易的汽油销售发票和汽车装潢发票从镇财政所报支73000元,予以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宝
2014年8月5日
附:
???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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