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万检公诉诉刑抗〔2014〕4号
?? 万荣县人民法院以(2014)万刑一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万荣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
万荣县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用于冲销付给扶贫办主任林某某50000元条据系虚假票据,故在认定贪污款额时,将该50000元扣除,认定谢某某贪污23000元,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一、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谢某某与前任会计权某某处理该笔50000元账务时,谢某某未对其提供的所谓正常开支条据进行过说明,在权某某离任时,谢某某也再未对该条据向权某某做过说明,两任会计交接时,谢某某对此事也未做过说明;二、根据证人崔某某提供的账目,在权某某离任时**镇政府尚有近40万元的经费余额,无需被告人谢某某个人垫资;三、被告人谢某某的清账笔录、证人崔某某证言均证明谢某某在离任时全部手续均已结清;四、被告人谢某某使用汽车加油发票和汽车装潢发票报支时,也未向时任会计崔某某及书记李某某说明该虚假发票实际用途。以上事实与证人权某某称给扶贫办提供的50000元项目经费已经用虚假条据平账相互印证。本院据以指控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该50000元涉案款不应扣除,应认定谢某某贪污款额为73000元。
二、万荣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本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贪污73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万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贪污23000元,并以此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由于万荣县人民法院因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导致对被告人谢某某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万刑一初字第119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